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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该如何算

主持公道
1998-12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某食品公司,是北京市的一个国有企业,1996年因公司亏损,没向职工发过一分钱的奖金,职工每月仅仅能领到自己的基本工资。加工车间的工人老李,已经是45岁的人了,每月只能拿到752元的基本工资。要是偶尔有一两次加班的机会,就会让老李非常高兴,因为他可以额外挣到些加班费。1996年11月他共加班5个休息日,公司以752元的月工资为基数来计算,一下发给了他350元的加班费,使老李一连高兴了好几天。

1997年后,食品公司开始转亏为盈,到了1998年,公司已经有了很高的利润,虽然没给职工涨基本工资,但每月都发给职工好几百元的奖金。

1998年5月25日,老李连基本工资带奖金一起,共领到了1292元。可是,让老李不满的是:尽管他的月收入比以前增加了许多,但公司发给他的加班费,还是以基本工资752元为基数来计算的。他认为这是公司变相少发加班费的做法。为此,他来到了公司劳资科,对科长说:“你们给我算的加班费有问题。我认为,你们不应该用基本工资752元作为基数,而应该以工资总额(基本工资+奖金)1292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。”

“‘以基本工资为基数,来计算加班工资。’这是公司(工资分配办法)里的规定。在计算加班费的问题上,我们一直是按公司这个规定执行的。不只对您一人,对所有职工都是这样。”科长解释道。

“那就是这个规定有问题,我认为这种算法不合法!”老李很有把握地说道。

那么——这样计算加班费是否合法?

上期答案

几年来,随着承包工程人员的大量增加,在工作中,因工负伤的情况时有发生,为了确定这些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,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: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,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如果私人承包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,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,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,则按照合同执行;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,则由其本人负责。

作为承包负责人的许某,不是厂里(发包单位)的职工(即与工厂没有劳动关系),且在承包合同中未与厂里就工伤问题做出任何约定,因此,不能享受厂里的工伤待遇,其住院所花的医疗费应全部由他本人自负,厂里有权不予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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